发布者:蔡玥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2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楼XX,女,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XX,男,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楼XX与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XX归还借款360000元,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开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最后在2019年6月24日,被告在对账后亲笔出具了360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1%。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金XX未作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楼XX向本院提供了账户明细清单一份、被告金XX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金XX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形式要件,可相互印证,原告保证其真实性,故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楼XX起诉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金XX尚欠原告借款3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XX应归还原告楼XX借款360000元,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