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玥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9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钱XX,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王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箅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9年12月作某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第三人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1月23日,被告王XX出具承诺书一份,对某号民事判决书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某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第三人未能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某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承诺书一份,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的事实,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王XX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诺书约定保证期间为二年,现原告在合理期间内向本院主张权利,被告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