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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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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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王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蔡玥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4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9年8月某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等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某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等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9月某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设立上海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某分公司通过上海某公司在电视台等媒体机构投放投资顾问老师荐股分析的视频广告,或通过公司业务员直接向不特定对象打电话推销的方式吸引客户。

某分公司内设市场部、拓展部、客服部等业务部门,各部门分工配合,其中市场部通过电话或网络方式,将电视台视频广告引流的客户等吸引进公司,使其对公司产生信任缴纳服务订金,并配合后续拓展部吸引客户缴纳各版本服务年费,从中分成获利。市场部在客户缴纳订金后,将客户移交至拓展部;之后拓展部虚构“首席顾问老师”将推出私募计划、与外围机构合作拉升股价等,谎称客户跟随该计划炒股能够高额获利,诱骗客户按投资额10%-30%缴纳某服务费;客户缴费后,拓展部将客户移交客服部,由客服部发送普通股票资讯和个股推荐,并处理客户投诉及退款等事项。

某分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等人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57亿余元,案发前已退款3033万余元,实际骗得2.27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等为拓展部业务员,负责拓展客户,其中王某参与诈骗192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等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等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蔡玥提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1.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王某犯罪的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之前一直表现较好;4.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XX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等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系自首,本院对上述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等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蔡玥律师,绍兴诸暨人,毕业于江苏省属公安本科院校——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浙江永腾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