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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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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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

发布者:蔡玥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14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楼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孟某1,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孟某2,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楼某与被告孙某、孟某1、孟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被告孙某、孟某1以及被告孟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将对利息的请求变更为支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孙某系孟配偶,被告孟某1、孟某2系孟的子女,均为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2014年初,孟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约定月利息为1%。后因孟不能正常归还借款,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备注2018年余欠利息2000元。但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孟均无能力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借款期间利息,孟2021年5月去世。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答辩称,房子是孟某1、孙某、孟三人一起建造的。孟参加直销、传销,家人阻止不了。对借款不知情。2018年7月10日已经与孟离婚。

被告孟某1答辩称,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孟生前参加了传销组织,还投资了很多虚拟货币比如狗狗币,企业原始股等。家人无法阻止孟这些投资行为。对于孙某、孟离婚、分居的情况不清楚。孟没有什么贵重遗产。被告不知道孟有多少债务,只知道有一笔向诸暨村镇联合银行的贷款,被告孟某1是担保人,现在被告孟某1在偿还该笔贷款。孟去世后,很多债主上门讨债,才让被告震惊。2、本案借款没有明示借款具体用途,没有资金流动证明,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没有提供打款凭证。孟没有遗产。

被告孟某2答辩称,孟某2放弃继承孟的遗产,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审查处理表,地籍档案查询单、土地登记审批表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孙某认为对借条不知情,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孟某1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清楚,没有明示借款用途,也没有打款凭证,借款是不存在的,对离婚协议不知情,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孟某2认为,对借款不知情,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孙某未提交证据。被告孟某1提交了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参加传销组织的资料等证据。经质证,原告对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无异议,对资料的三性均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被告孙某、孟某2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孟某2提交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书,经质证,原告、被告孙某、孟某1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5月6日,孟死亡。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儿子孟某1,女儿孟某2。被告孙某原系孟的配偶,双方于199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8年7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财产处理。X室共4层半房屋,一楼、二楼归女方所有,三楼归男方所有,四楼、五楼归孟某1所有;如果房屋拆迁,按债款数字分房分款。各自的婚前财产及死人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2、债权债务处理。现在一楼、二楼孟某1在开网店使用,应付房租费女方2万一年,因女方需要在外租房付款。2023年起,孟某1给养老金给父母至归宗,男女双方年老生病、养老送终由房屋做报酬,谁愿意归谁所有(包括女儿孟某2)。审理中,被告孟某2放弃对孟的遗产的继承。

生前曾向原告借款。2019年5月24日,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由孟向楼某借支人民币10万元整,利息为一分(2018年还欠利息贰千万正)。后孟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未有相反证据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故本院对孟生前与楼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予以认定,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现孟因病死亡,债务亦未清偿,孟某1作为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楼某要求孟某1在继承孟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某2放弃对孟的遗产的继承,原告请求被告孟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已经与孟离婚,并非孟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要求被告孙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某2辩称,孟从事直销、传销活动,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与直销、传销活动相关,故对被告孟某2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1应在继承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楼某支付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楼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蔡玥律师,绍兴诸暨人,毕业于江苏省属公安本科院校——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在校期间高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现为浙江永腾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8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