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玥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XX。
负责人:严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XX、邱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1974年11月出生,汉族,住诸暨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蔡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XX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富XX及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蔡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诸暨市X室业主。根据《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有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予以支付,经原告催讨仍未缴纳。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3948.32元及滞纳金。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8706.30元及滞纳金。
被告陈XX辩称:涉案房屋系2020年10月23日接收,物业费应当从2020年10月23日始开始计算,实际应付物业费为1827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间有物业服务关系的事实。2、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房屋的面积。3、催讨通知张贴照片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物业费的事实。
被告为证实房产于2020年10月23日交接的事实,提供了本院(2020)浙0681民初7561号民事调解书。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双方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审查后,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为182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原告已履行了物业管理的义务,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同时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尚应付原告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经计算为1827元。对于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22日的物业费及滞纳金,无相应的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应支付原告XX公司关于诸暨市XX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182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元,依法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34元,被告陈XX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