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利律师 06:00-22:30
王明利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20518050
咨询时间:06:00-22:30 服务地区

超龄人员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吗?

发布者:王明利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27日 15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超龄人员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吗?

关于退休年龄根据我国现行之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龄人员的工伤认定一直是颇具争议的纠纷类型,也是很难认定成功的,往往在确认劳动关系这一步就以失败告终而导致无法启动工伤认定。交通专委会在工伤案件处理方面实战经验颇丰,现根据办理成功的超龄员工工伤认定案例作一些分析。

案件情况:

当事人是一位家政服务人员,2022年1月某天当事人在从一家客户处服务结束前往另一家客户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队认定当事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出生于1970年12月,是一位阿姨,事故发生时其不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0岁,也与单位签署了劳务协议,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结合以上情况,在专委会律师接受其交通事故案件委托同时,经过对材料和案件情况的分析觉得其应当是属于劳动关系的,如果认定劳动关系成功那就可以认定工伤,就可以为阿姨多争取几十万的赔偿,尤其是其自己承担的医药费也可以找单位理赔了。后经过专委会律师的分析,当事人工伤案件一并委托处理。

案件虽一波三折终认定工伤成功

因本案当事人与单位签署的是劳务协议,且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先通过仲裁委申请确认阿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成功以后才能启动工伤认定流程。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首先提出仲裁,仲裁阶段专委会律师与单位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但没想到仲裁委仅以“因申请人2020年12月9日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此后申请人已不具备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本会不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份裁决结果真的是下的很潦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等均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做限制性规定,仅规定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而已,所以不宜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否定劳动关系,所以我方对于仲裁委以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否定双方劳动关系不予认可。

根据相关规定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双方签署了劳务协议,但是用人单位在2020年11月1日直接聘用阿姨时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双方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且阿姨的工作均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管理,并由其发放工资,所以双方之间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素。之后,在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以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进而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本案中单位从未向阿姨提出过解除劳动关系,阿姨仍然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所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视为一直存续的。

另,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所以,根据该规定更能推翻仲裁委的裁决。

后,本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诉讼,该院完全采纳我方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结果仍然是维持一审判决。劳动关系确认后管委会律师第一时间为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现案件已于2024年1月22日被认定为工伤。

王明利律师 已认证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13120518050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8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4.1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7813分 (优于98.7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明利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1491 昨日访问量: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