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8年8月某日原告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某公司向杨某借款10万元,期限1年,每月利息为1.7%,若逾期未归还本金,则以未支付本金部分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款结束。与此同时,丁某、刘某、陈某作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与杨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到期2年。2018年9月某日,依据上笔借款公司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仍由上述三人担保。后某公司未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杨某委托我团队予以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 某公司归还原告本金2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元;
- 某公司分别以##元为基础以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0年8月19日,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 被告陈某、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清偿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
案件涉及法律知识点: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依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因借款合同约定纠纷履行地为上海市青浦区,遂去该法院起诉。
- 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有保证人的保证意思表示
本案中法院并未判决保证合同中的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因是什么呢?保证合同中只有丁某的个人盖章,丁某并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且经庭审查明丁某个人章并非本人加盖,而是由他人加盖,我方也并无证据可以证明丁某认可其对某公司的两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也未作出过该意思表示,据此,法院认定丁某不存在为某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未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本律师提醒保证合同的生成必须基于所有保证人对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建议是由保证人亲笔签字为效,不然很大可能无法要求保证人为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是否约定就有效?
借款合同不仅需要约定借期内利息,一般也需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本案中,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每月为1.7%,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为未归还欠款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一,法院并未支持该约定,原因是什么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从其约定,但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不能超过年利率24%,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故在本案中逾期付款利率为千分之一的情况下均超过了2个规定,因此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内予以判决。故本案中第二项判决为:某公司分别以10万元、20万元以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20年8月19日,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