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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赔偿93万元,如何在律师的介入下减损30万元?

发布者:王明利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1238时许,陈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奉贤区海湾路海思路北约1米处,与陈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事故,导致陈及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武某某受伤,武某某经医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认定,陈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武某某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陈某某及陈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92万余元,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情况来看,由陈某承担的赔偿金额将近93万元。本案被告陈某在多方比较下,最终还是委托了本律师介入处理其与武某某家属的此次交通事故案件

案件亮点:

接受案件委托后,本律师详细研究案件事发情况及事故资料,发现虽然事故责任划分中武某某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搭乘陈某骑行的电动车时却未佩戴头盔,本律师认为其未佩戴头盔这一行为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正是其未佩戴头盔的行为与其他过错方行为相结合才导致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整个庭审过程,本律师以死者武某某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存在过错行为是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所以办案中,虽然武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但是对于其死亡后果其存在未佩戴头盔的过错行为,所以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采纳本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人武某某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受害人武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受害人武某某其自身也存在着过错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陈某的赔偿责任。故对被告陈某的答辩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给予以采纳。因此,本院酌定对被告陈某的赔偿部分,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责任,受害人武某某自身承担 30%的责任。”

综上,本应当赔偿93万的陈某最后经过本律师代理,减少了将近30万的赔偿责任,30万元对于陈某来说是很大的一笔金额了。无论作为哪一方的律师,本律师都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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