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明利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0日 15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7日,在河南省××鸿鹄路××200米处,郭##驾驶车牌号为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魏##相撞,造成魏##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XX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亮点:
本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一方坚持按照机动车主责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次责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中国XX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司向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我公司承保的车辆在事故当中承担主要责任,商业险部分应当按照70%进行计算,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最后法院支持我们的主张按照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进行的判决。(本院认为,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系郭XX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魏XX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郭XX、魏XX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郭XX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魏XX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都认定非机动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相比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来说,相同的责任划分方式,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会倾向非机动车减少1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加重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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