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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结果,就一定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发布者:王明利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7日 5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是救治伤者,伤者住院后遵循医嘱治疗。一般事故发生都会导致伤者骨折或者其他严重伤情,对于这种伤情出院后主张赔偿前都需要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做伤残等级的鉴定。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所认知的残疾是不一样的,交通事故有些伤情治疗稳定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很大可能会达到伤残等级,就可以主张对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金的多少取决于伤残鉴定结果,尤其是在全国农村城镇标准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趋势下,残疾赔偿金占据了伤者总赔偿的大比例。目前河南省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大多为当事人在起诉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在法院组织下随机摇号或者抽签确定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法院委托后联系受害者到该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对于鉴定结果,有些保险公司不认可是有权利申请鉴定的,可是对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准许。

本人处理的一起经典案例便是如此

案情简介:

被告王X驾驶豫S×××××号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后,在法院组织下确定鉴定机构,并在20197月经该机构法医鉴定后确定为8级伤残,原告依法向法院变更诉请,主张合理损失。在一审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报告确定的原告伤情,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向被告保险公司下达了不准许重新鉴定的书面通知,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请。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审判,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为什么保险公司一审提出重新鉴定未被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二审依然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中伤残鉴定报告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一般该结果对双方不会有所偏向。保险公司针对该鉴定报告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法医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法院在严格审查后才会决定重新委托鉴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鉴定过程以及鉴定结果存在上述情形,一审法院不准许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于法有据。

法律小贴士

交通事故中伤者的鉴定方式一般有3种,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起诉前由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起诉后由法院组织选取鉴定机构。第一种对于伤者单方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认可,且会申请重新鉴定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原因是什么呢?这是伤者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有可靠性,为了案件公正审理法院一般都会同意被告重新鉴定申请。第二种根据法律规定,交通队作为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国家机关,有权就事故伤者的伤残情况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法院也会采纳该结果。但是实际司法实践中,交警队一般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大都不太愿意多管后面的事情,为了避免麻烦一般会告知伤者自行起诉申请鉴定。第三种,法院组织下随机确定鉴定机构也是目前最通常的做法,法院组织确定鉴定机构充分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各项权利,且更具有公正性,对于鉴定机构约束较多,更加能保障结果的不偏不倚。这也就是为什么通过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对于被告重新鉴定申请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切忌自己委托鉴定机构,最好通过法院依法组织确定鉴定机构。如果是和保险公司在诉前和解阶段,保险公司需要伤残鉴定报告的,和保险公司协商选取鉴定机构,切记留存证据,因为也存在鉴定结果下来后和解不成依然需要诉讼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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