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月*日,被告刘某驾驶鲁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XX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号卡口外30米,遇原告在未仔细观察路面车辆情况下由北向南横穿四号路,被告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导致其车辆前部将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及鲁N×××××号车辆前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69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0673元、护理费6891元、残疾赔偿金401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060元、住宿费45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42450元,要求被告太平XX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刘XX承担80%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与配偶均为二婚,且其配偶带来一名5岁继子与其共同生活。庭审中,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均不认可继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且不认可被扶养人仅有2名抚养人,作为律师在开庭前我已经想到了被告不认可这项赔偿,且做足了准备,提前指导当事人收集准备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和继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且让原告准备了该继子目前只有原告和其配偶抚养,再无其他抚养人的证据。开庭时运用法律和专业,让法官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支持了继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且计算时只计算2个抚养人,为当事人不仅争取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而且多争取了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