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与被告蒋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财产保全费2495元,合计5995元,由原告负担。
沈延凤律师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3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XX与被告蒋XX、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