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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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延凤律师代理原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6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24年期间,双方产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原告怀孕,同年9月11日,原告在被告陪同下前往某医院终止妊娠,产生医疗费2200余元,由原告实际支付。2025年5月,原告再次怀孕,并于2026年1月30日在某医院生下非婚生女某甲,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孕产期间产生医疗费1万余元。2025年9月,双方曾就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后被告配偶知情,被告遂否认某甲为其亲生女,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及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委托沈延凤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并支付流产及孕产医疗费、误工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被告是否为某甲的生父及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被告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不等同于亲子关系成立,原告需提供必要证据,且被告不同意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进行亲子鉴定。第二,被告是否应承担原告流产及孕产期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被告主张2024年流产与2026年生育并非同一妊娠事实,且孕产医疗费及误工费不应由其承担。第三,抚养费金额及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被告以其需承担房贷、车贷、赡养父母及抚养其他子女为由,主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认为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初步有效证据证明某甲系被告亲生女,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且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某甲为被告亲生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被告理应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将抚养费金额调整为每月1200元。此外,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原告怀孕、流产、生育的直接参与方,应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及误工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某甲抚养费1200元;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95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70元,原告负担10元。

 

【律师价值】

沈延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否认亲子关系且拒绝鉴定的困境,沈律师精准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聊天记录、医疗票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促使法院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同时,沈律师在庭审中巧妙运用法律规定,将被告关于经济能力有限的抗辩逐一驳斥,有力维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及原告的正当诉求,实现了案件的核心诉讼目标。

沈延凤律师,浙江嘉兴平湖市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延凤律师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4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
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1330420********43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