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1月初,被告人申某甲、田某乙、申某丙、谢某丁、甘某戊伙同邹某己、谢某庚等人承接某公司电缆线保护性拆除工程,公司规定施工拆除的电缆线由公司统一处置。1月初至3月初,五人将施工拆除的电缆线多次分批挟带至工地外申某丙车上并销赃,获利7万余元。其中申某甲获利1万余元,申某丙获利1万余元,田某乙获利1.5万余元,甘某戊获利5千余元,谢某丁获利7千余元。案发后,五人积极赔偿失窃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系简易程序,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划分及量刑情节的认定。申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某乙、申某丙、谢某丁、甘某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部分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需考量从重处罚情节;而五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辩护人重点围绕从犯的从轻处罚及退赔谅解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争取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申某甲系主犯,其余四人系从犯。五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处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余元;田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余元;申某丙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余元;谢某丁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千余元;甘某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6千余元。扣押手机发还各被告人。
【律师价值】
沈延凤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界定各被告人的主从犯地位,为田某乙等人争取到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全面梳理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有效对冲了部分被告人存在前科劣迹的不利影响。最后,在庭审中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并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回归社会的影响,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
沈延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