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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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延凤律师代理陈某甲抚养费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7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陈某甲系未成年人,其父陈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因抚养费支付问题与被告袁某丙产生纠纷,遂诉至某市人民法院。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袁某丙按每月一千五百元标准支付自2024年7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暂计算至2026年6月份为3.6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于202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委托沈延凤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袁某丙应支付的抚养费标准、支付期限以及前期拖欠抚养费的处理方式。原告主张按每月一千五百元标准支付,并要求结清前期拖欠款项。被告则因经济状况或双方此前达成的《抚养费变更协议》对支付标准存在不同意见。双方曾于2024年6月17日签订协议,约定2024年8月至2026年8月抚养费降至每月一千元,且被告已支付拖欠的2.5万元。因此,如何平衡未成年人实际生活需求与支付义务人经济能力,合理确定后续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成为本案核心焦点。

 

【裁判结果】

在沈延凤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约定,2024年8月至2026年8月抚养费降至每月一千元,被告袁某丙已支付拖欠的2.5万元;二、被告袁某丙自2026年9月起于每月底前支付原告陈某甲抚养费八百三十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上述款项付至原告奶奶刘某丁账户(开户行:某银行某支行,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三、被告如未按期支付,则仍按每月一千元标准支付,原告有权就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沈延凤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面对抚养费纠纷中情感与利益交织的复杂局面,沈律师精准把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支付义务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平衡点。在策略制定上,沈律师充分审查双方此前签订的《抚养费变更协议》,引导当事人理性调整诉求,促成双方从对抗走向和解。在客户沟通方面,沈律师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详细释明强制执行条款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了客户对后续抚养费执行难的顾虑。最终通过专业调解,高效化解纠纷,为未成年人的长期生活保障奠定坚实基础。

沈延凤律师,浙江嘉兴平湖市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延凤律师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4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
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1330420********43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