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XX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XX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市XX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财产保全费210元,合计诉讼费337元,由原告平湖市XX公司负担。
沈延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