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为与被告张XX、张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款协议书复印件1份、借款协议1份、借条1份、账单详情打印件3份、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发票各1份,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XX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张XX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3、判令被告张XX、张XX对被告张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被告张XX向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在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被告张XX于2018年9月20日将该借款5万元归还给了原告。2018年2月26日,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30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并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则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被告张XX、张XX自愿为被告张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债权到期之日后两年。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XX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被告张XX、张XX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9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张XX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张XX自愿为被告张XX的上述1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张XX、张XX对被告张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律师代理费9000元;
三、被告张XX、张XX对被告张XX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XX、张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张XX、张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延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