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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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延凤律师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两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