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为本案借款提供反担保,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沈延凤律师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为本案借款提供反担保,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