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延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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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某公司与某箱包公司追偿权一案

发布者:沈延凤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为本案借款提供反担保,但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免除保证责任。
沈延凤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沈延凤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嘉兴
  • 执业单位: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420********4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