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
恶势力集团犯罪,当事人段某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三项罪名。
二、承办律师
宋吉春律师
三、案情简介
康某和魏某以非法放贷为主要业务,纠集了段某等13人采取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私闯民宅、虚假诉讼等手段暴力催债,形成了以康、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段某母亲在案件到法院阶段,慕名找到本律师,要求为段某进行辩护。
四、辩护思路
(一)段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经了解,段某到康、魏开设的小贷公司之前曾当过兵,服役期间突出,荣立一次三等功,多次获嘉奖。退役后因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到其舅魏某的小贷公司帮忙,工作一年后便离开到外地打工。案发时其已离开近三年时间。我们认为,段某在帮助其舅魏某打理生意过程中,受康、魏的指使,部分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但其参与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此是本案辩护重要的切入点。
(二)段某因非法拘禁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非法侵入周某住宅的犯罪事实,该项罪名构成自首。
经阅卷及会见,我们发现段某在公安机关讯问其参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其非法侵入周某住宅的犯罪事实(卷五第16-20页)。事隔两天后,即2018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以工作中发现对非法侵入周某住宅案立案侦查(卷五第1-2页)。该相关卷宗材料充分证明,被告人段某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事实,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段某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此点是辩护的重点之一。
(三)段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所参与的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段某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均是受康、魏等人的指使,段某是康、魏组织领导的恶势力集团的一般成员,其在相关案件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段某归案后,对自己犯罪的供述一直比较稳定,悔罪态度较好,在庭前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罚的条件。
综合以上有利情形,庭审中本律师积极为段某展开罪轻辩护,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五、裁判结果
最终,在公诉机关给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6至7年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段某5年4个月有期徒刑,相较其他罪名一样的同案犯是最轻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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