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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成功辩护不起诉

发布者:宋吉春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7日|分类:成功案例 |974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张某因涉嫌参与慈善富民基金会、303扶贫项目、冯让翠基金会、万企股权项目、新时代基金会、大唐联盟、泰康君盟等多个与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组织,且在其中担任主要骨干,管理的群众多达几十万人,过手资金达上百万元。其女儿从山西来到吉林慕名找到我,委托我为张某进行辩护。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此时张某仍深信其参加的“组织”都是合法的,还幻想着能带领她的群员发大财。虽然张某被严重洗脑,但表述中有一个情节非常关键,也就是她自始至终的目的是带领群员发家致富,过手的上百万元资金自己没有截留一分钱,全部交给上线。接下来的几次会见,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让她认识到所谓的民族资产解冻及国家扶贫项目都是诈骗分子编造的虚假项目,并且给她讲了相关的一些案例。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张某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是被诈骗分子利用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定张某是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排在第一位。经与办案人员反复沟通,提出了其不是首要分子且没有获脏的法律意见,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在移送起诉时将张某排在了最后一名。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反复阅卷,认为张某虽参与多个诈骗组织,并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其本身也是一个受害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构成诈骗犯罪。为此,我于2020年7月15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经某县级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最终在2020年8月10日检察院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因其女儿正在海南,我陪同张某到公安局、检察院办理了相关手续,给她安排了酒店,购买了手机,直到送上飞机。临别之时,我还不放心,特意提醒张某以后千万不能再参与此类非法活动了。张某对我所作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也表示不会再参与了,以后要给女儿带孩子,享受天伦之乐。

三、辩护意见

贵院审查起诉的张某涉嫌诈骗一案,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就会见及查阅卷宗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出法律意见,请求对张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张某在本案中的一系列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应当不予起诉。

首先,张某在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故意。根据张某自己的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张某最初接触的是雷锋超市,其在开办雷锋超市过程中,切切实实地为许多人提供了各种形式的帮助,这成为她生活的一种动力。在其随后带领群员参加多个投资返利项目过程中,其主观上的想法就是要做好事,帮助大家发财致富。而且其在管理多个微信群过程中,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决不允许任何人有私心。从现有证据看,张某将收取的各种投资款全部交给上线,没有获得任何报酬或好处。在多名被害人及证人的笔录中,均评价张某特别诚实、诚恳,做项目、做事业一心一意,且为人正直,责任心强。上述多个情节均证明张某在带领群员参加投资返利项目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故意。

其次,张某没有实施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张某在带领群员参加多个投资返利项目过程中,其自己被上线成功洗脑,对虚假的投资返利项目产生了严重的错误认识。甚至在辩护人第一次会见张某时,其还深深地陷在其中不能自醒,多次和辩护人争辩其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张某非常积极地在其管理的多个微信群中转发或传达了上线有关投资的虚假宣传内容,收取并上缴了群员交纳的投资款。需强调的是,张某虽然实施了上述行为,但并不是在明知是诈骗项目或者明知投资的项目不能实现但为获取私利的情况下,仍然向群员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并收款,所以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第三,张某在本案中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根据张某的供述,其在带领群员参加投资反利项目中,自己也投入了十几万元,其中大部分都是帮助困难的群员交纳各种投资款。另据张某的女儿介绍,张某陷入投资返利项目后,家人曾多次劝说张某及时退出,不要再被骗了,但张某却铁了心要带领群员发财致富,以致母女二人反目成仇。就本案而言,张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诈骗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诈骗行为,其根本就是一个被人利用的受害者。其在本案中的一系列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二、退一步讲,张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其行为也属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不予起诉。

从本案现有证据看,张某在整个投资返利及民族资产类诈骗案件中的层级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施以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张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没有获得任何脏款,主观上也没有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仅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陷入错误认识后对相关主犯的诈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历经几个月的反思,张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特请求贵院能够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及犯罪情节等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彰显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四、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这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五、自我总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据理力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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