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吉春律师网

专注提供优质高效的精细化法律服务

IP属地:吉林

宋吉春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64344168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辩护获轻判

发布者:宋吉春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成功案例 |625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承办律师

宋吉春律师

三、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孙某以参加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计划”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3260元费用以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连某等人参加传销活动。经查明,孙某共发展人员30人,层级3级,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孙某被逮捕后,其子慕名找到本律师,委托我为孙某进行辩护。

四、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后,我及时会见了孙某,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根据孙某的讲述,其只发展了不到10个人,其中包括孙某在自己丈夫和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二人名义交纳的二份会员费,其他人员都是孙某的上线划拨到孙某名下,实际发展的人数并未达到三级30人的立案标准。我立即意识到孙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予以行政处罚即可。针对该情况,我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明确提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意见,检察院经研究后作出不受理答复。

2、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我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主要理由:一是孙某为多挣返点或提升级别,自己出钱以他人的名义加入传销组织,该虚点人员不应计算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之内。孙某发展的人员未达到三级30人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是孙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未担任任何领导职务,或从事任何管理性工作,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不能以达到三级30人的条件反推孙某是组织者、领导者,既而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检察官给出的意见是必须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3、检察官虽然认为应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但也认为证据不足,该案经二次退补,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新证据。在此情况下,我又向检察院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但检察官非常固执,坚持按现有证据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

4、案件到法院阶段,孙某已经被羁押8个多月了,期间多次发病,身份状况越来越差,为了尽快结案,早日回家,孙某决定认罪。经与孙某及其家属多次沟通,决定改无罪辩护为罪轻辩护,争取羁押多少判多少,并向检察官表达了认罪认罚的意见。经反复沟通,想为孙某争取9个月的量刑建议,但这个检察官实在过于固执,一定要给一年的量刑建议(特别令人生气),孙某无奈,还是签字了。

五、辩护意见

(一)孙某在本案的传销活动中未担任具体职务,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其只是一般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二)孙某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其参加传销组织的主观目的就是以为投资款能在将来有高额回报,而不是为拉人头,骗取钱财。其以自己及丈夫和儿子的名义交纳了多份入会费,足见其错误认识之深,说明孙某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有鉴于此,可以对孙某从轻处罚

(三)孙某系初犯,没有其他犯罪前科,此次行为是因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所致。归案后孙某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属坦白,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孙某认罪认罚,且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其悔罪态度是诚恳的,依法可以从宽量刑。

鉴于孙某在本案中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参考本院(2019)吉****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吉****刑初568号刑事判决书的量刑幅度,建议法庭对孙某量刑9个月或缓刑,让孙某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六、判决结果

本案开庭时,孙某的羁押时间已经接近9个月,至作出判决时已超过9个月时间,还好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未采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孙某10个月有期徒刑,孙某及其亲属均非常满意。到看守所接孙某出来时,其表示虽然在里面呆了10个月,但非常感谢宋律师在整个过程中所作的努力。有些一语,足矣!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吉林 四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64344168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9564

  • 昨日访问量

    11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宋吉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