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吉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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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成功辩护缓刑案例

作者:宋吉春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4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293次举报
2019-07-14


一、罪名

诈骗罪

二、承办律师

宋吉春律师

三、案情简介

被告人为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胡某捞出,收取胡某妻子20万元,事未办成,胡某妻子报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金额20万元。

四、辩护思路

(一)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被告人臧某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动机在事前并不明显,其主观上只是想在捞人成功后赚取差价作为辛苦费,这与一开始就以诈骗为目的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臧某与被害人孙某之前并不相识,是在孙某丈夫胡某涉嫌犯罪后,孙某为将人捞出,通过沙**介绍双方认识,并在间隔一个多月后才由臧某正式接手办理此事。臧某在接受委托、收受钱款的过程中,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其真实想法更多的是“赌”而不是“骗”,其强烈渴望能办成此事,以便从中赚取差价。从其实际行为看,臧某在接受委托后,非常积极地办理了受托之事,经多方打听,最终通过徐**找到杨**。杨**在收受臧某转交的6万元后,当即拨打办案检察官电话了解情况,并多次往返长春、梅河口等地找人活动此事。在案证据,即被害人孙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臧某出具的欠条,并结合孙某与沙**的询问笔录,可以充分证明臧某在整个过程中一直确信杨**能够办成此事,其并没有对孙某实施欺诈行为,反而担心孙某在事成之后不按约定支付费用。为保险起见,臧某主动要求孙某出具欠条,并让沙**在证明人处签字。臧某的该种行为与事前就以诈骗为目的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妨害了司法的秩序公正,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臧某在案发前向被害人交付一个玉手串抵顶部分办事费用,说明臧某对涉案钱款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臧某在收取被害人孙某15万元办事费用后,将其中6万元转交给了被告人杨**,臧某对该6万元钱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后,臧某又指示孙某将用于赔偿的5万元钱直接打入杨**的银行卡内,因其知道该款是用于赔偿对方的钱,其不能占用,故臧某对该5万元赔偿款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该两笔钱款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应定性为臧某诈骗数额。对臧某截留并用以个人消费的9万元钱款,则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诈骗数额。

胡**刑满释放后,找被告人臧某要求退钱,因当时臧某手中没有钱,就将自己的一个价值数万元新疆清花玉手串抵顶给胡**。该行为充分说明臧某在本案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明显。而且在臧某家属提供的电话录音中,胡成波明确表示余下的钱不要了,并不是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拒不返还。结合臧某、杨**、胡**、沙**、徐**等人的笔录及臧某家属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看出自胡**刑满释放到臧某归案,期间二人多次沟通协商,研究如何向被告人杨**追讨11万元办事费用,在此过程中,臧某积极地进行了配合。由上述事实可知,被告人臧某虽涉嫌诈骗9万元,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主观恶性较小,且能及时退脏并积极主动配合被害人追讨其它财产损失,恳请法庭能够考虑此情节,对臧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臧某系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且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臧某系偶犯,日常表现一贯良好,此次行为是因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被告人臧某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坦白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且已深刻意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较好。尤其是在公安机关没有任何记载的情况下,能够主动供述自己少年时的犯罪经历,足见其认罪态度之诚、悔罪程度之深。同时,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臧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诚恳表示愿意重新做人。恳请法庭量刑时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臧某已经全部退脏,被害人对被告人臧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臧某亲属已于2019年1月14日将9万元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孙某,被害人当日出具了谅解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臧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免除追究臧某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臧某是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并有老人需要赡养。

被告人臧某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要照料,妻子为家庭妇女、没有收入,家庭重担主要由被告人臧某承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臧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对被告人臧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臧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积极退赔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臧某具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诚请法庭对被告人臧某依法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裁判结果

判三缓三,罚金二万。


宋吉春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纠纷、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1220120********34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