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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胜诉!

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A,开封市新区xx

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B,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梁家铭(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法定代表人:C,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与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A、原告B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779154.1元(医疗费25385.76元、死亡赔偿金741896元、丧葬费35675.5元、误工费2178元、护理费2178元、交通费600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70元、参加丧葬活动误工费1188元,以上共计810171.26元,810171.26元*90%=729154.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4月28日,D因黄疸等到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就诊。2021年5月7日,D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做微创穿刺治疗手术,术后出现恶心、腹胀腹痛、血压下降的症状,后在该院抢救无效死亡。D死亡经鉴定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诊疗行为存在极大关系。因双方商议无果,故提起诉讼。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相关医疗规范进行诊治,没有任何过错。A和B诉求过高,误工费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赔偿总额按照原因力大小比例予以承担。鉴定意见中按照主要承担的结论错误。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4月28日,D因身体不适到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就诊。2021年5月7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为其行胆道穿流术。2021年5月8日,D因多器官衰竭等死亡。D住院共计11天,实际支付医疗费13464元。

另查明,A系D女儿,B系D妻子。

2022年1月7日,山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D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诊疗期间,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和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A支付鉴定费9000元。

另查明,庭审期间,A与B就赔偿费用分配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B分得各项赔偿款100000元,其余各项赔偿款由A分得等。

上述事实有证明、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费发票、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D因身体不适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处接受治疗,根据山东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为D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该过错与D死亡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于A、B因D治疗而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A、B要求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损失,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过错参与度,依据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对于A、B主张的合理损失,本院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A、B因本次纠纷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704801.2元(37094.8元×19年);2、丧葬费35675.5元(71351元÷12×6个月);3、营养费220元(20元/天×11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50元/天×11天);5、误工费1515.36元(137.76元/天×11天);6、护理费1478.95元(134.45元/天×11天);7、鉴定费9000元,有鉴定费票据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确认;8、交通费220元(20元/天×11天);9、医疗费13464元,有医疗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各项费用共计766925.01元,由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承担70%,应为536847.51元。关于A、B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A、B主张的其他费用,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当向A、B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6847.51元。庭审期间,A和B就各项赔偿款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节约诉讼成本,提升化解纠纷效率,对赔偿款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本案一并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向A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6847.51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向B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0元;

三、驳回A、B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负担4934元,A负担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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