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
1856866613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胜诉!

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孙俊娜(实习),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逾期返还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分计算至B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用由B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0日,B向A借款50000元,并承诺2019年春节前还款2万元,2019年3月底还清。但到期B未进行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A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A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B承担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并明确要求B支付自借条出具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B辩称,A起诉的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B向A借款50000元,并向A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A现金伍万元整,还款期20193月底还清,春节前还贰万元整,借款人:B,2019.元月20号”。借款到期后,A多次催要,B未能偿还借款。A认为B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B在向A借款后,依照约定负有偿还义务。B拖欠借款不还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应负全部责任。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有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A要求B按月息1分支付自借条出具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对自B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A要求B支付保全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B偿还A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

二、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由B负担。

陈鹏律师 已认证
  • 18568666137
  • 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平台积分

    1488分 (优于82.0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4.1%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鹏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549 昨日访问量:2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