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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胜诉!

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开封市龙亭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C。

被告:D,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A与被告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被告D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被告C因购买房产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35000元。原告考虑到与C系父子关系,就将钱借给了C,理由是儿子有困难,作为父亲帮助其渡过难关也在情理之中。时至今日,C尚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要求还款也是怕将来影响原告子女之间的团结,希望C能理解父亲的心情。另外,原告认为本债务在被告C、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要求D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C辩称,为改善家庭居住条件,2016年购买了一套房产,因为当时没有钱就向父亲借款335000元。

被告D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在购买房屋时,原告确实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具体数额不清楚,但当时说的是赠与,并不是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系被告C的父亲。被告C、D系夫妻。2016年9月21日,原告A将其名下一房屋以335000元的价格卖给E,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2016年10月,二被告购买了一套房屋,原告将上述335000元售房款交于二被告用作了购房首付款。原告诉称,该笔款项系出借给二被告的,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A现金335000元(用于购买xx房屋首付款),借款人:C,2016.10.18”。

另查明,被告D曾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C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在该离婚纠纷案件庭审中,D认可出售房屋所得款项用作了购买xx房屋的首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首先,原告虽然提交了一张借条来证明其向二被告出借335000元用作购房首付款,被告C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被告D不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且借条上只有C一人签名,而无D的签名,考虑到原告与C系父子关系,D曾起诉要求与C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C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力较弱,仅凭该张借条及C自认不足以证明涉案335000元为借款。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为二被告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3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6元,由原告A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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