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亮点
陈鹏律师、崔露予实习律师代理潘某、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内赔付,商业险拒赔,车主与驾驶人需自行承担巨额赔偿。代理律师紧扣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核心焦点,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当事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实现根本性胜诉。
二、基本案情
2023 年 1 月 23 日,段某驾驶潘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杞县裴村店乡某村时,碾压到从电动三轮车上掉落的乘员晏某,造成晏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同等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晏某疏于观察,负事故同等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2 万余元。
经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判决潘某承担 20% 赔偿责任(133962 元),段某承担 40% 赔偿责任(267924 元)。潘某、段某不服,委托陈鹏律师提起上诉。
三、我方代理意见(核心观点)
在本案中,我所陈鹏律师、崔露予实习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另辟蹊径开辟新思路。1.商业险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案涉保险为电子投保,保险公司提交的仅为演示视频,并非潘某投保时的原始流程记录,不能证明已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2.潘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潘某处于醉酒沉睡状态,被抬上车,对段某无证驾驶车辆不知情、未同意、未放任,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公司格式条款排除投保人主要权益,应认定无效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当免除自身理赔责任,严重剥夺投保人、受益人核心权益,未尽提示义务,应认定无效。
四、审判结果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陈鹏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终审改判:撤销杞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80000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401886 元,保险足额全额赔付。
陈鹏律师简介
现任: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开封分所创始人、主任、刑事、公司合规部主任、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龙亭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封市龙亭区法学会常务理事、开封市禹王台区政协观察员。荣誉:曾被开封市司法局评为 2019 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0 年度开封市法律援助先进工作者、2022 年开封市优秀律师。执业证号:1410*******2276。从检察院离职后曾就职于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后加入河南信行律所任合伙人,拥有丰富的检方办案视角与律师实战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合规、合同、劳动、执行、建设工程、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等。
专业领域(精准匹配)
【刑事与合规领域】(核心强项)
·刑事辩护(无罪、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丰富)
·擅长指导公司各项制度合规,提前防范公司税务风险、串通投标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贷款、合同诈骗、社保、医保诈骗等各种刑事风险。曾处置多起故意杀人、诈骗、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贷款诈骗、侵犯公民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开设赌场、帮助网络活动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假药等各类案件,具有多起成功无罪辩护、变更罪名、不起诉、缓刑案件丰富处置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