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鹏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0日 3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再审申请人:A,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杰、陈鹏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B、C。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终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A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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