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民初22371号
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2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0132MA6U69F407。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陕西XX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环北路西段55号永昌宾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7377305F。
法定代表人:梁X。
申请人陕西XX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XX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7240元或者保全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XX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XX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5724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