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小静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5日 5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通过和解谈判方式不战而屈人之兵,对方撤诉,效益最大化!
上列双方当事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明撤回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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