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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缺失成功认定民间借贷

发布者:罗小静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13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借条原件、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主张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收到了原告所转款项,但主张系其向案外人的借款且借条系原告胁迫出具,因被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综合双方证据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出具两份借条后,共向其还款36745元,该款项优先抵扣双方约定的利息后,截至20201010日的利息被告已清偿完毕,此后利息应以18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200,因其主张的利息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限度,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担保费500元,因非直接、必要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丁XX向原告陈XX归还借款184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10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XX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X负担490元,被告丁XX负担1500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丁XX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丁XX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陈XX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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