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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林XX,林XX,林XX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罗小静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1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零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林XX、林XX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XX名誉权的行为

二、被告林XX、林XX、林XX在新浪微博百度贴吧首页显著位置XX栋XX道歉的声明,不得少于30日;在《西安日报》XX栋XX道歉的声明,不得少于7以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确认。

三、被告林XX、林XX、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律师费17960元、公证费5540,共计23500元。

四、被告林XX、林XX、林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李XX已预交),由被告林XX、林XX、林XX负担,并于上述期限一并向原告李XX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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