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小静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1日 31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告XXX举证的中国XX银行对公交易明细清单、经营现场照片均能够证明原告XXX向被告西安XX支付了涉案房屋租金并入驻超市经营。原被告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西安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2021年12月8日西安XX无故停止“成山XX生鲜超市”经营,双方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西安XX应向XXX退还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间10个月的租金50000元。西安XX未依约退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任,因双方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本院酌情按照以下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被告成山XX应否对西安XX退还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第一,被告西安XX与成山XX签订有《品牌授权合同》,约定将“成山XX”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他经营标识有偿授权给西安XX使用,被告成山XX系授权人,被告西安XX系被授权人。品牌授权的双方为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如果仅强调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的独立性,完全排除授权人的责任,不但有失公平,还会助长授权人为扩大品牌影响而降低被授权人的加盟标准,发展无经营能力和赔偿能力的被授权人,最终有可能将风险全部转嫁于原告等社会公众。授权人成山XX将品牌授权他人使用,其获得了市场份额扩大、知名度提高等大量间接利益,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授权人也应当对被授权人对外产生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被告成山XX辩称《品牌授权合同》约定的品牌授权时间已经到期,且合同约定二被告之间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构成连带责任。本案中,西安XX对外经营、招租均以“成山XX”名义进行使得原告对二者难以区分,误认为西安XX开办的“成山XX生鲜超市”是被告成山XX的分店,并基于该品牌的知名度向被告西安XX交纳场地租金。成山XX在《品牌授权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到期后并未撤销有关“成山XX”标识,仍放任西安XX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招租,未尽到品牌监管义务。同时二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合同》内部责任约定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原告。故被告成山XX理应与被告西安XX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X与被告西安XX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21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西安XX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X剩余租金5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成山XX(西安)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市碑林区X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西安XX贸易有限公司、成山XX(西安)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西安XX贸易有限公司、成山XX(西安)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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