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符传拔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8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追讨工程款纠纷案法院支持全部诉求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
法定代表人:曾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男,该司职员。'
被告:海南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xx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和周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1985. 02元(以1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 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 85%进行计算,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直至被告还清全部 欠款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1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端客户像素灯条订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大厅升降像素灯管、大厅包屏 MADRIX灯条、前厅灯条、过道灯条,合计合同总价610000元, 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一年内保修;2.甲方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 收到货即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否则产生相应的费用由订 购方承担;3.甲方负责灯具的固定支架安装或者灯槽及饰面透光 面板的安装制作;4.由乙方派出工程师与弱电师,全程规划并安 装灯具及调试效果制作;5.施工时间为30天;6.合同签订,预 付合同总额的30%定金,货品生产完毕发货前,甲方支付合同总 额的55%,灯具安装调试完毕且酒吧营业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10%, 6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2021年4月26日,原告已 依约完成了90%的进度,因前续工种原因(顶部与墙面没有喷漆, 导致原告退退无法施工),因此造成了施工进程的延迟,原告已告知被告两位负责人崔总和韩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自行负责灯具的固定支架安装或者灯槽及饰面透光面板的安装制作,由于被告未完成该部分内容,也影响了施工进度。与此同时,因被告原本安 排进行固定直接焊接的外包老板老赵没有承接,原告向 被告告知此事时,被告回复“抓紧施工”。原告告知被告后,被告同意由原告另外对接新的外包焊工韩琳。2021年5月2日,关于固定支架焊接外包部分完成,原告在微信上询问被告“上面的架子,贵司的工程部的小龙去检验了,数量与质量及焊接工艺是否验收合格”。被告答复“验收合格"。原告已就该部分增项 支付焊工韩琳25000元,但被告并未就该新增部分费用付款。
2021年5月14日,原吿赶在被告营业前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 并且投入运行,现场效果运行良好,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合同内容。2021年5月20日,被告开始正式营业。2021年8月24日,被告方工程部主管李龙已在验收单上确认验收合格。2021年8 珍 月25日,原告微信发送被告签字的验收单给被告负责人崔建成进行催款,被告答复“拨款得下个月了”。2021年8月26日,被告又要求原告新增活动DJ台项目,原告在微信中发送了《像素灯条增项订购合同》,该合同载明:金额为6500元。被告看完后回复“看完了,做吧”。原告当日催促被告本月内支付5万,余款下个月20号前支付完毕,被告答复验收合格后下个月 给结款。2021年9月17日,新增活动DJ台项目完工后,原告 向被告要求结清所有尾款,但被告一拖再拖拒不付款。原告完成 的全部工程价款为641500元,现以上工程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 施工,并且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已有9个多月,但被告未依约按合同支付相应款项,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的518500元,?仍 拖欠原告123000元工程款。自2021年8月底以来原告多次找被 告讨要余款均遭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 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高端客户像素灯条订购合同》、 《像素灯条增项订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 的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设备、灯条的安装调试工 作,被告也在《工程完工验收单》、《验收清单》以及微信聊天 记录中予以验收确认,而被告却未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 工程款项,尚欠原告工程款123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23000元及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酒吧营业后60日内应付清全部工程款。现原告主张以123000元为本金, 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 85%计算 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存在因延误工期违约的情形,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在微信中提出 “因为前续工种的原因,我们迟迟无法正常施工,因此造成了施工进场的延迟”,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且被告并未就此事与原告 进行过商讨,应视为双方已对工期延退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被告 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原告安装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釆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吿深圳市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3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 21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 7元、保全申请费1143.43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本案耗时比较长,从2021年12月底经手收集材料到正式立上案再到案件判决,期间被告申请鉴定又撤回鉴定耽误不少时间,导致最后到判决下来已经是2023年3月10日了,时间跨度比较长,但在有力证据下,法院全额支持了我方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