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符传拔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o
原告:薛x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xxx,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 址海口市xxxxxxxxxx,住海口市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海南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员工。
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主要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职员。
原告陈xx、薛xx与被告梁xx、海南xxx有限公司、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被吿梁xx、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xx、被告xx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交通费、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共计367966.46元:2.判令被告梁xx、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在海南日报登报和海南电视台播报向原告赔礼道歉;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7日09时20分许,陈xx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海口市琼山区云文线由西向东行驶,行 至云文线凤眼桥西桥头路段时未靠右行驶,遇到被告梁xx驾驶 一辆琼xxx号中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超速(超速50%不足70%)行驶而发生碰撞,造成陈xx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梁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xx担主要责任。经查, 被告梁xx所驾驶的琼xx号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海南x承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运输公司”),同时被告旅游运输公司也是被告梁xx的用人单位。被告旅游运输公司已经就涉案车辆琼xxx中型普通客车向被告xx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事故后,三被告不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之规定,本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 643408元、丧葬费4873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财 产损失费4000元、交通费6124元、亲属办理丧事误工费3701. 15 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761968. 65元,应由被告xx财险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40%赔偿责任,即(761968. 65-180000 ) x 40%=232787. 46 元,扣 减被告旅游运输公司已支付的44821元丧葬费,被告阳光财险应承担( 180000+232787. 46-44821 ) =367966. 46 元。本案被告梁xx作为肇事司机,应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旅游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梁xx的用人单位,也是车辆所有人,被告梁xx因其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旅游运输公司应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被告梁xx作为肇事司机,严重超速行 驶对陈xx的死亡具有过错,被告旅游运输公司对被告梁xx管理指导不善,且二被告对陈xx的死亡不闻不问,从未向原告家属表示过歉意,该二被告应就陈xx的死亡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应在海南日报登报和海南电视台播报向二原告赔礼道歉。综上,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在法律层面并无法定溯及既往和另有规定的 情形,相关问题应当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进行评价。根据 上述认定的事实,本案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针对该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定陈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梁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准确,本院予以采信。
二、对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认定
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计算为44821元(89642 元/年。12个月x 6个月)。
精神损害抚慰金。陈xx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死亡赔偿金。陈xx死亡时年满64周岁,赔偿年限为16 年,原告方诉请以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13 元/年计算为643408元( 40213元/年、16年),本院予以照准。
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原告方提交了 亲属往返兰州与海口的机票款证据、原告陈xx的劳动合同书、员 工年收入证明等,但是并不足以证明原告陈xx因本次交通事故实 际减少的收入数额,亦不能据此主张由侵权方承担高于一般出行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本院酌定该项费用合计为4000元。
财产损失费。原告方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并不足以证明其损失的数额,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2000元。
律师费。原告方诉请律师费6000元,该项费用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必然产生的费用,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范围, 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 448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643408元、 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合计712229 元。应当由被告阳光财险在交强险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 180000元内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本案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的赔偿项目为财产损失费 2000元。应当由被告阳光财险在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限额内付2000元。
(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首先,经过交强险的赔偿,不足部分为532229元(712229 元-180000元+2000元-2000元)。其次,被告梁xx在本案交 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且经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本院 综合行为违法程度和车辆性质等因素,认定被告梁xx承担30% 的侵权责任。故应由被吿xx财险按照被告梁xx所应承担的责 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原告方予以赔付,被告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4821元应予以扣减,故被吿财险合计应支付原告方296847. 7元(532229元x 30%-44821元 +180000元+2000元)。最后,原告方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 予支持。关于原告方诉请三被告在海南日报登报和海南电视台播报赔礼道款的问题,因交通事故本是侵权人因过错而发生,并非恶意为之,尽管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方亲属陈xx死亡,造成陈xx的生命权利受到损害,但是并没有导致陈xx的人格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原告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 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陈x、薛xx 296847. 7 元;
二、驳回原告陈x、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9.83元,由原告陈xx、薛xx负担413.83 元,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1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后续:2023年1月判决下来后,双方未上诉,保险公司已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