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传拔律师
符传拔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海南-海口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符传拔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1日 2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区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x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原告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传拔到庭参加诉讼,被原告:陈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xx区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380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13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当期一年贷款利息进行计算,直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
2018年年初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一开始两人关系融洽,原告也比较信任被告。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开始以需要路费回家、家庭出现变故需要安葬费、医疗费、做项目及讨要工程款需要经费等理由先后向原告提出借款,具体借款为:201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作为回都匀路费;2018年8月17日、18日,被告以都匀的老丈人过世为由先后向原告借40000元作为安葬费;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在海口似水年华酒吧请其朋友消费;2018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买烟送给领导;2018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2018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3900元还给都匀荣哥鹿茸款;2018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4300元用于路费、加油、吃饭费用;2018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300元用于房费;2018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965元,用于房费以及购买泡面、烟、吃的;2018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用于微信车费;2018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2009元用于购买生活用品、食材;2019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元,作为生活费、车费;2018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1600元用于南宁路费;2018年9月20日,被告父亲病重向原告借10000元作为医疗费,同日被告微信确认欠付9月18日原告回海口的差旅费1633元;2018年9月23日,被告父亲去世向原告借10000元作为安葬费;2019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用作工人回家路费;2019年3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500元用于改善伙食,2019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500元用于改善伙食;2019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2019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元、2019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元用作讨要工程款经费;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2000元,用于在海南、广西住宿、路费、生活费;202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10000元,用于在杭州买材料费,以上借款,原告通过现金或转账形式累计借给被告共计123807元,减去被告已还的1万元,被告仍欠原告113807元。
对于上述欠款,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对被告进行催缴,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2020年12月1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进行电话催缴借款,被告在电话中确认尚欠前述款项11万元不止并承诺在2021年1月15日前先还款6万多元,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款项。
综上,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故形成本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判准。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本院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光盘(附录音文字版),并对借款的原因、借款的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了合理的说明,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原告主张被告与2018年9月13日向原告借1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承诺被告已经偿还借款10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剩余113807元借款,对于该请求中11280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已于2020年12月10日催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被告答应于2021年1月15日前还款60000元以上,但被告逾期未还款,现原告主张被告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三、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12807元及利息(利息以112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流动资金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8元,保全费1089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朋友之间的借贷纠纷,原告借给被告借了十多万块钱后被告各种理由不还最终演变成诉讼。这里面的难点有三个,第一、借款笔数多批次,总共多达20多笔,梳理难度不小,且没写过借条,第二、有转账记录但大部分是现金交付,不好证明交付情况,第三、部分借款原因及用途不明确。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就是针对这三个难点梳理每笔借款的形成时间、交付方式情况、借款用途及原因来证明借贷关系。梳理出了原告借给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上的转账记录,微信上的小视频、小图片,原告自己对应该笔借款的提现记录,并让原告给被告打电话时注意录音作为证据。最终,梳理出了一套完整的证据清单并以此撰写了一份民事起诉状到法院立案,主张113807元支持了112807元,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有1000元没有支持是因为单单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材料能对应证明借款关系。本案案例能够说明:没有借条,也可以通过其他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从而主张欠款。


符传拔律师,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深厚,研究分析能力强,现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海南-海口
  • 执业单位: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0********2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