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沛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1日 10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期间发生钱款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情描述:
原告张某与被告华某为恋爱关系,双方自2018年初开始同居,2019年末分手。同居期间于2018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用于北京ABC公司经营周转,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逾期按照10%支付利息,现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同居期间发生钱款来往,是赠与还是借款?
案例点评:
本案系基于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借款所引起的纠纷,即同居期间借贷关系。虽然针对同居期间借贷关系不能等同于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在法律实务过程中,基于共有财产关系的共同特点,同居期间借贷关系可以参照夫妻之间借贷关系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按照借款合同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判定双方之间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生效,对双方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一般而言,只要双方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是否结婚对于借款合同效力本身并不产生影响。
其次,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独立财产制,夫妻任何一方对自己独立财产具有支配权,可以任意进行处分,一方支配自己财产理应得到法律之保护。即便是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用以借款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也是一种双方约定夫妻共有财产为一方个人独立财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如借款人出具借条并最终实际将出借款项用于个人事务,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借款关系成立。
具体到本案,判定双方同居期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结合上述分析情况,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明确载明借款,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加之原告已实际支付借款,即便出借款项为同居期间一般共同财产,但因原告主张出借款项最终并未用于个人事务,并未对此抗辩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