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诉平顺县XX、平顺县XX、C、D、E、F、G、H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反诉被告)I,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农民,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农民,系智力二级残疾人, 法定代理人A,系原告AX丈夫,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平顺县XX公司,住所地:平顺县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顺县XX,住所地:平顺县青羊XX, 法定代表人A,系该中心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农民, 被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农民, 被告A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学生, 法定代理人A、B,系被告AX父亲、母亲, 被告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农民, 被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阳高XX人,农民, 被告A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学生, 法定代理人A、B,系被告AX父亲、母亲, 被告A、B、CX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D,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B诉被告平顺县XX公司、平顺县XX、C、D、EX、F、G、牛某X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被告平顺县XX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X、B与被告C、D、EX、F、G、牛某X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A、B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C、D、EX、F、G、H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X、BX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A、B、CX、D、E、牛某X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X、B撤回对被告C、D、EX、FX、G、牛某X的起诉,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