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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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XX与武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XX与被告武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8968.3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至起诉之日余额请人民法院判决时并入)50.93元,共计1901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5日,原告郝XX(支付宝账户×××)与被告武X(支付宝账户×××)在结算劳务费用通过支付宝转账时,由于不慎将事先双方约定好的费用2218.7元操作失误而实际向被告转账22187元,当时原告随即向被告说明情况,要求返还多转的19968.3元,被告同意还款,但是表示自己要借用一段时间,一年内慢慢还款,并同意先还1000元给原告,原告不同意,要求立即还款,但被告不予理会。被告武X没有合法根据而占有原告的款项,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武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左右,原告郝XX经营网店与被告武X认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采购衣服等物件,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采购单将物品进行清算。2017年4月20日、21日、23日,原告郝XX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武X支付宝(支付宝账户×××)分别转账为875.4元、543.7元、752.6元。2017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进行腾讯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218.7元,时间为凌晨5:32,被告回复汇款支付宝×××,武X。12:00,原告郝XX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武X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2187元。同日,原告郝XX通过支付宝聊天和腾讯QQ聊天与被告武X进行多次沟通,记录显示:原告告知其将2000元转成20000元,请求被告就多转19968元予以返还,被告武X认可原告郝XX向其多支付19968元的事实,表示要借用一段时间,每个月最低返还1000元,一年之内给你打完......等内容。被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元;就剩余18968元的还款时间交涉,被告同意每月25号返还1000元......等内容。4月27日,被告武X向原告表示没钱归还原告,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等内容。2017年5月5日,XX公司出具交易订单号为×××的电子客户回单,显示:付款人为郝XX,账户名×××,收款人为武X,账户名×××,2017年4月25日转账支付22187元。被告武X是手机号码×××的登记人。被告未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18968.3元的款项。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腾讯QQ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XX公司电子客户回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XX公司电子客户回单、腾讯QQ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郝XX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武X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将2218.7元转为22187元的事实。核减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货款2218.7元,被告多收取了19968.3元,且原告与被告的支付宝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被告武X认可原告郝XX向其多支付19968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款项,被告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原告多支付的款项,使原告受到损失,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多收取的19968.3元,核减被告已向原告返还1000元,被告应依法将其多收取的18968.3元予以返还,故原告郝XX主张被告武X返还18968.3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获得不当得利的人应当向受损失的人返还其获利的原物及孳息,被告获得原告多支付的18968.3元无法律根据,应支付占有18968.3元期间的利息,原告郝XX主张被告武X支付18968.3元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15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50.93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XX多支付的1896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按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50.93元,以上合计19019.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武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义峰,男,系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华律网2016-2017年度全国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入选华律网2018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