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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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XX公司诉A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黄买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425民初88号 原告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顺县青羊镇各峪村, 法定代表人白振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黄买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青羊镇各峪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义峰,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买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东、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黄买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义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因养猪向我公司购买饲料,2016年1月6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除付我部分货款外,仍欠我公司货款39600元,被告于当日给我公司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天,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诉求:1、请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39600元;2、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以及诉讼保全费, 被告黄买X答辩称:双方货款已结清,理由如下:1、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双方在约定之初是以生猪抵饲料款,双方事实上也是这样执行的,这种实物交易方式在当地是通行的做法,从2013年至2014年双方合作交易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生猪6760斤,折款共计42323元,结算后原告尚欠被告59元,因此,不存在原告诉称欠款39600的事实,原告不能仅凭被告在精神状态不佳且盲目信任原告时书写的格式借条为据主张权利,请法庭查明事实;2、原告声称双方对账后,被告仍欠其货款39600元,被告请求原告提供其公司的账目清单以及被告签字认可的明细凭证,以便查清真实交易以及欠款情况,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39600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的意见是:1、对第1项证据无异议;2、对第2项证据的意见是:该借据有私自涂改的地方,把“养殖服务中心”几个字勾去了,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的,不是欠条,与买卖合同交易欠款没有关联, 被告黄买X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记录的账本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的饲料款抵消原告应支付被告的猪款后,原告还欠被告59元, 原告记录的账本一份,以证明原告主张的39600元欠款不是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意见是:1、对第1项证据无异议;2、对第2项证据的意见是:与原告记录内容一致的是真实的,被告购买饲料是事实,被告自己记录的猪款数额、明细不是事实;3、对第3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被告赊原告饲料款71994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共向原告提供猪折价为31593.1元,相互折抵后,被告还欠原告40400.9元,即本案诉争的39600元, 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证如下:1、原告所举第1项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第2项证据系双方对账无异议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所举第1项证据客观真实,予以采信,第2、3项证据系双方各自记录账本,均系孤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出售饲料给被告,被告出售生猪给原告,饲料款与生猪款予以折抵,双方各自记录买卖交易数量以及价款数额,2016年1月6日经双方对各自记录账本核对,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39600元的欠据一份,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因没有保存交易凭证而产生之纠纷,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6日在核对各自账本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9600元的欠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在答辩状中陈述其存在重大误解,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现被告拒不偿还原告39600元饲料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支付原告饲料款39600元的违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买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平顺县隆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诉讼保全费416元,由被告黄买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恩红 人民陪审员郭宇霞 人民陪审员张彦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婧
刘义峰,男,系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华律网2016-2017年度全国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入选华律网2018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