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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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杜XX等与王XX、杜XX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3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X、杜XX、杜XX、马X与被告王XX、杜XX、申XX、杜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及马XX、杜XX、杜XX、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被告王XX、被告杜XX及杜XX、申XX、杜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其擅自在四原告口粮地上加盖的房屋拆除。2、请求四被告赔偿四原告由于其侵权行为给四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2250元(占地1000元/每亩,占地2.75亩,计算20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四原告与四被告均为长治市潞州区堠北庄镇针漳XX村民。2001年,村集体在分配各户的口粮地时,将本村的2.75亩土地作为口粮地分配给四原告(每人0.55亩)。四原告并未在口粮地上种植农作物。被告杜XX、王XX未经四原告许可,在四原告的口粮地上翻盖了房屋,导致四原告的口粮地处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四被告现共同居住在占用原告口粮地翻盖的房屋中,应当对四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将其擅自在四原告口粮地上加盖的房屋拆除,并赔偿四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不清楚被告盖了几间房。盖房时,被告父亲在世,建了20几间,征地拆除11间,被告杜XX在剩余地方又建了6间房屋。所建房屋已被被告出租,没有用于养殖业。2001年,杜XX家有杜XX、王XX、杜XX、申XX、杜XX五人。杜XX修建房屋占用土地和杜XX修建房屋占用土地均为原告诉请的土地。原告所占口粮地之所以没有办了土地确权证,就是因被告在上面加盖了房屋,改变了土地的性质。杜XX于1985年已过继给其叔叔。
被告杜XX辩称:四被告起诉书中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四被告所建房屋(共16间)占的土地不是原告家口粮地,而是被告租赁针漳XX村委的农用地。《针漳XX租赁土地合同书》签订后取得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长郊国土资发字(2003)67号批准。被告建房地点位于本案诉争的土地。盖房时,被告父亲还在世。2001年,建了20几间,征地拆了11间,被告杜XX于2015年在剩余地方又建了6间。被告所建房屋部分用于喂羊,剩余房屋已被出租,大部分是修车的、搞加工的。2001年,杜XX家有五人(杜XX、王XX、杜XX、申XX、杜XX),除杜XX其余户口都还在针漳XX。杜XX于1990年已过继给其叔叔。
被告王XX辩称:2001年,被告家有六人(杜XX、王XX、杜XX、申XX、杜XX)。现除了杜XX其余户口都还在针漳XX。杜XX于1985年已过继给其叔叔。2001年以前,原告家和被告家承包针漳XX位于五针路路北共计4.2亩土地。王XX丈夫杜XX和马XX及杜XX合伙在本案案涉土地建起养殖场,由杜XX本人和针漳XX村委签订承包合同。由于村民建房,针漳XX村委将原被告家的土地收回,并指定杜XX承包养殖场所占土地为原被告家的口粮地。
本院认为,首先,2001年5月20日,杜XX和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针漳XX村民委员会签订《针漳XX租赁土地合同书》:甲方针漳XX村委员会,乙方杜XX;承包时间2001年6月1日至2031年5月30日,约定30年不变;面积净5.04亩等。其次,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显示,漳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给马XX、杜XX、杜XX、马X口粮地2.75亩,该口粮地位于杜XX家大院。再次,原被告陈述,杜XX、杜XX等所建房屋(2001年、2015年)位于杜XX承包的5.04亩土地和马XX等的2.75亩口粮地内。第四,2003年4月29日,长治市郊区国土资源分局长郊国土资发字(2003)67号文件显示,同意针漳XX闫高峰等15户村民(包括杜XX4.2亩)使用针漳XX87.58亩土地从事养殖业,但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建永久建筑物等。最后,原被告没有提供杜XX、杜XX等所建房屋的相关合法手续。综上,原告认为杜XX、杜XX等所建房屋占用的是杜XX承包的土地,而被告认为杜XX、杜XX等所建房屋占用的是马XX等的2.75亩口粮地,另外,原被告没有提供杜XX、杜XX等所建房屋的合法手续(土地使用证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故原被告争议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但原告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XX、杜XX、杜XX、马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返还原告马XX、杜XX、杜XX、马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义峰,男,系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华律网2016-2017年度全国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入选华律网2018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