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峰律师
刘义峰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5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西-长治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易运洪诉四川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易运洪诉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425民初297号 原告:易运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峰,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玉琼,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前,山西黎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运X诉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运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峰与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人民币11850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告在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平顺县龙鼎加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房项目上做砌砖抹灰工,后经结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人工费,尚欠原告人工费118500元,2014年7月21日,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时任法人代表代彬向原告出具借条,认可欠款金额为118500元,并承诺该款于2014年8月底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四川公司主张该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1、从欠条可以反映出原告并非适格主体应予驳回;2、结合工程结算单可以反映出,被告公司仅与西沟龙鼎材料公司有欠款纠纷,与原告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证据3、4平顺县西沟龙鼎加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业平房劳务单项工程结算单、欠条一支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证据3,结算单甲乙双方约定该工程人工费由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虽然上面没有该公司的签章,但是被告公司法人代彬在2014年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明确写明了工程项目的名称和欠款的性质为人工费,虽然没有明确欠款人,但原告持有该欠条,虽然被告不承认该欠条为原告出具,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视为被告公司对该结算单要求代付工程款的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原告组织工人为被告承包的项目名称为平顺县西沟龙鼎加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业平房的工地上进行了抹灰和砌砖的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2014年7月20日原告与当时的项目负责人即结算单上的甲方邱敏进行了结算,双方在结算单上约定由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笔劳务费,2014年7月21日时任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彬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并且承诺于当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支付该款,但被告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人工费118500元及利息,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方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经被告同意原告组织工人在被告承包的项目名称为平顺县西沟龙鼎加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业平房提供劳务,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2014年7月20日工程完工后原告与当时该施工项目的负责人邱敏在结算单上约定由被告支付该笔人工费,并且被告于第二日即2014年7月21日就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且对还款日期作出承诺,视为对支付该笔人工费的认可,庭审中被告认为该欠条系为邱敏出具,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的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确实给本案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妥当,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并且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易运X劳务报酬款118500及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四川宕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赵鹏 审判员张云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卓婷
刘义峰,男,系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华律网2016-2017年度全国十佳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入选华律网2018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长治
  • 执业单位: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420********7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