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一审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长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系A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系A之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系A之次女, 被告人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因病被潞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4日因病死亡, 指定辩护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已查明被告人A于2016年4月24日死亡,但A有无遗产发生继承关系等相关事实尚未查清,原告A在相关事实明晰后,对A的遗产继受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