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义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因病被潞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4日因病死亡, 指定辩护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C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了起诉,本院依法准许,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A于2016年4月2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