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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封X担任记录。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罗XX系吸毒人员。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XX在租住的龚X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的房屋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X及龚X共计8次,并容留吸毒人员王X在该处吸食毒品共计5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第一天9时许,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X,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元,并容留吸毒人员王X在其租住房内吸食该毒品,时隔二天后的一天上午9时许及晚上20时许,被告人罗XX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X,分别收取毒资30元,并容留吸毒人员王X在其租住房内吸食该毒品;
2、2017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龚X,并收取毒资40元;
3、2018年1月1日上午,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X,并收取毒资30元,并容留吸毒人员王X在其租住房内吸食该毒品;
4、2018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龚X,并收取毒资50元;
5、2018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XX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龚X,并收取毒资50元;
6、2018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罗XX贩卖3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X,并容留吸毒人员王X在其租住房内吸食该毒品;
2019年1月9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XX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抓获吸毒人员王X、龚X、姚X。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X、龚X、姚X的证言;3、被告人罗XX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被告人罗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与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XX曾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XX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王X、龚X、姚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罗XX在租住的龚X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的房屋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王X及龚X共计8次,并容留吸毒人员王X在该处吸食毒品共计5次,辨认出被告人罗XX犯事实。
2、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表、尿检板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罗XX及王X、龚X、姚X均系吸毒人员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罗X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满日期是2019年6月15日的情况。
4、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1月9日,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罗XX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抓获吸毒人员王X、龚X、姚X的事实。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罗XX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经被告人罗XX当庭质证,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XX在贩卖毒品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又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X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罗XX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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