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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倪XX、郑XX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2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衡蒸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郑XX、倪XX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唐X、倪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刘X、彭X,被告人郑XX,被告人倪XX均到庭参加诉讼。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2015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X得知被害人罗XX、何XX和桂X住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XX213房后,召集被告人郑XX、倪XX和唐XX(因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后在逃)商量,安排郑XX和唐XX进入室内实施抢劫,他和倪XX在宾馆楼下接应,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出现意外,及时支援。尔后,郑XX和唐XX进入北宸宾XX213房间后,将何XX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罗XX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86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何XX和桂X各一部苹果5手机(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唐X拿抢来的苹果6Plus手机到衡阳市XX附近的中国XX找被害人何X刷机、解锁。何X讲刷机要40元,解锁要1000多元,但不一定能解开。唐X同意并把手机留下维修。何X后查看了手机,见手机有ID密码,便联系唐X问其还要不要刷机,解锁要1800元。唐X说能不能少点,何X说他修不好,他要找别人解ID密码。双方就解锁价格未达成一致。同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X召集被告人郑XX、倪XX和唐XX说:“我的手机放在营业厅修,等一下看他的态度好不好,如果不好的话,我们就打他一顿。”其余三人表示同意。然后,唐X、郑XX、倪XX和唐XX来到营业厅,何X拿出手机对他们说:“手机帮你们刷机了,ID密码解不了,就不收你们刷机钱了”。唐X说:“我再给你三天,修不好我就不要了”。何X说他修不好,唐X见状,拿起键盘朝何X砸去,郑XX、倪XX和唐XX相继拿显示器和凳子砸何X并将其打倒在地,又对其拳打脚踢。并将其营业厅内相关物品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何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X、倪XX和唐XX的家人与被害人何X达成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4800元,取得其谅解。
三、敲诈勒索罪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唐X、倪XX和唐XX、旷X(另案处理)开车带张XX和贺X(均另案处理)到株洲市卖淫。期间,旷X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X到株洲市玩。见面后,由于唐X等六人在株洲等地活动需花销,由旷X出面找王X借钱。王X说可以贷款借钱给唐X等人,并找唐X借300元作为日常开支。随后,王X带唐X、唐XX、旷X、张XX到自己家中拿户口本准备用于贷款。同月15日1时许,唐X等六人和王X在株洲市芦淞区XX和连锁酒店207和208住宿时,以王X骗了他们,耽误她们几天卖淫赚钱时间为由,要求王X赔偿损失10000元,因王X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唐X、倪XX、唐XX等人对王X进行殴打,威逼其写下20000元的欠条,并对王X拍裸照以便日后威胁其还款。经鉴定,王X伤情为轻微伤。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X、郑XX、倪XX抢劫作案一次,涉案金额4860元;寻衅滋事作案一次。被告人唐X、倪XX敲诈勒索作案一次,涉案金额2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倪XX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XX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唐X、郑XX、倪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X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XX、倪XX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但对敲诈勒索罪有异议,其不知情,也不认罪。辩护人刘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X在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是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伤害的是特定对象,故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被告人唐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参与逼被害人王X写欠条、拍裸照及向其催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郑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被告人倪XX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
2015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唐X得知被害人罗XX(之前与被告人郑XX、唐XX一起吃夜宵)与何XX及桂X住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XX213房后,召集被告人郑XX、倪XX和唐XX(因寻衅滋事案取保候审在逃)商量,安排郑XX和唐XX进入室内实施抢劫,他和倪XX在宾馆楼下接应及支援。尔后,郑XX和唐XX进入北宸宾XX213房间将何XX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罗XX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4860元)和一枚黄金戒指(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何XX和桂X各一部苹果5手机(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
二、故意伤害
2015年12月5日,被告人唐X拿抢来的苹果6Plus手机到衡阳市XX附近的中国XX找被害人何X刷机、解锁。何X发现手机有ID密码,便联系唐X说解锁要1800元,并说要找别人解ID密码。唐X提出价格太高,双方就解锁价格未达成一致。同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唐X召集并将修手机一事告知了被告人郑XX、倪XX和唐XX,提出如果何X态度不好,就打他一顿。其余三人同意后,四人来到营业厅,当听到何X说手机修不好时,唐X、郑XX、倪XX和唐XX分别拿键盘、凳子及显示器等物砸何X,在何X倒地后又对其拳打脚踢,致何X受伤(经鉴定,何X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同时亦将彭XX放在其营业厅内相关物品砸坏(提供资料不全,未鉴定价值)。尔后逃离现场。
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唐X、倪XX和唐XX的家人与被害人何X达成刑事和解,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4800元,取得其谅解。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唐X、倪XX、唐XX等四人赔偿彭XX物品损失费用2000元。
三、敲诈勒索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唐X、倪XX和唐XX、旷X(另案处理)开车带张XX和贺X(均另案处理)到株洲市卖淫。期间,旷X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王X到株洲市玩。见面后,唐X等人向王X提出借钱。王X说可以贷款借钱给他们,王X并找唐X借300元用于日常开支。随后,王X带唐X、唐XX、旷X、张XX到自己家中拿户口本准备去贷款。同月15日1时许,唐X等六人和王X在株洲市芦淞区XX和连锁酒店207和208住宿时,在发现王X与其男友QQ聊天时说不愿意借钱给他们后,便以王X骗了他们,耽误她们时间赚钱为由,要求王X赔偿损失10000元,唐X、倪XX、唐XX、旷X、贺X五人并对王X进行殴打,后被害人按倪XX等人要求写下20000元的欠条,因担心被害人王X不还钱,张XX提议并由贺X对王X拍裸照以便日后威胁其还款。后几人逃离株洲。经鉴定,王X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公安机关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
2、被害人何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22时许,他与桂X、罗XX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XX213房内时,进来二个男的,矮个子进来后就打他,高个子就讲把东西拿出来,他与桂X就将手机拿出来交给高个子,罗XX将她的一枚黄金戒指交给高个子,后他们就拿手机及戒指离开了。
3、被害人罗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21时许,她与桂X、何XX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XX213房内时,郑XX(谐音,即郑XX)和一个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进来后,郑XX将先借她的手机还给她后,二人对坐在电脑桌前的何XX进行殴打,并叫他把东西交出来,之后将他们三人的手机及她的一枚黄金戒指抢走。
4、被害人桂X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4日晚上23时许,她与罗XX、何XX在衡阳市石鼓区北宸宾XX213房内时,进来二个男的,其中穿白色衣服的男的将先借罗XX的手机还给罗XX后,穿红色衣服的男的就拍了何XX头部一下,并踢了他一脚,之后两人一起对何XX进行殴打,并叫何XX把东西交出来,之后又叫她们把东西交出来,拿走了她与罗XX的手机,何XX害怕再挨打也把手机交给了他们,最后穿白衣服的男的还将罗XX手上的戒指拿走。
5、被害人何X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5日,二个男的拿一个苹果6Plus手机要他刷机,晚上他查了手机后跟他们联系说解锁要1800元,对方说太贵了。同月7日17时许,除掉之前来的二个男的外,还来了二个男的,来到柜台边,他跟他们说手机帮你们刷机了,ID密码解不了,就不收刷机钱了,他们就说手机不要了要他赔钱,他拒绝后,他们就拿键盘和显示器、凳子打他。
6、被害人彭XX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7日17时许,租她柜台的何X被四个青年男子打伤,其店内的一个电脑键盘、一个电脑显示器、几条凳子及一张写字桌被损坏。
7、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5日1时许,在株洲市杉和宾XX房,贺X、“王X”(即倪XX)、“唐海洋”(即唐XX)、“韩X”(即唐X)、旷X五人对她进行殴打,要求她赔偿损失10000元,旷X并要她打电话跟她妈妈说要20000元还款,在她妈妈挂了电话后,旷X继续打电话给她妈妈说如果不帮她还钱,要将她带走。旷X还打电话给她男朋友,在她男朋友没理她后,旷X、“王X”再次对她进行殴打,并逼她写了一张欠20000元的欠条,之后贺X、张XX又将她带到厕所内对她拍了祼照。“王X”后还对她说如果二天内不还钱的话,将她的祼照贴满她全家并发到网络上去,在核实他们走后她报了警,后在派出所配合调查时旷X打她电话叫她还钱,并说不还钱将她的祼照发到网上去。
8、同案犯贺X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14日23时许,因王X在株洲市杉和宾XX房与其男朋友QQ聊天时说不愿意借钱给他们被张XX发现,她去208房将王X叫至207房进行质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10000元,尔后她与倪XX、唐XX、唐X、旷X五人对王X进行殴打,并要王X打电话问其妈妈要钱,在其妈妈说没钱挂了电话后,她与旷X、倪XX等人逼她写了一张欠20000元的欠条,之后她与张XX又将王X带到厕所内拍了祼照,并对王X说如果二天内不还钱的话,将祼照贴满其全家并发到网络上去,之后他们坐唐XX开来的小车去了湘潭。
9、同案犯旷X的供述。供述2015年上半年在XXX做接待时认识了王X。2015年12月12日,王X到株洲来找他们,并说能帮他们贷到款,她男朋友唐X就要王X帮他们搞10000元,并借了300元钱给王X。12月14日24时许在杉和宾馆她发现王X与其男朋友QQ聊天时说他们是骗子,不愿意借钱,便将王X叫至207房要求王X赔偿损失,并与倪XX、唐XX、唐X、贺X一起对王X进行殴打,王X怕打便打电话问其妈妈要钱,在其妈妈不管她后,倪XX提出要她写张欠20000元的欠条,欠条写好后为了威胁王X还钱又对王X拍了祼照,之后由唐X开车他们去了湘潭。
10、同案犯张XX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9日,王X对他们说能帮他们贷到款。12月14日22时许在杉和宾馆她发现王X与其男朋友QQ聊天时说不会借钱给他们,并骂他们时,就发信息要贺X将王X叫至207房,贺X要求王X赔偿损失10000元,并与倪XX、唐XX、唐X、旷X一起殴打王X,旷X并要王X打电话问其妈妈要钱,在其妈妈说没钱后,倪XX与贺X继续打她,并要她写张欠20000元的欠条,欠条写好后唐X说王X肯定不会还钱,她当时就提出拍裸照,之后她们对王X拍了祼照,后他们开车去了湘潭。
11、同案犯唐XX的供述。供述2015年12月7日14时许,因对何X修手机的态度不满意,唐X与他、郑XX和倪XX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对何X进行殴打后离开。2015年12月14日晚上,在株洲市杉和XX住宿时,因发现王X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他与唐X、倪XX、旷X、贺X、张XX要求王X赔偿损失10000元,之后除张XX外五人对王X进行殴打,倪XX并威逼王X写下2000元的欠条,后张XX、贺X又对王X拍了裸照。
12、被告人唐X的供述。供述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他提议到北辰宾XX将“湘湘”等人的东西抢来,并要郑XX、唐XX到房间内抢劫,他和倪XX在宾馆楼下接应并负责支援。之后,郑XX和唐XX就到楼上房间里面去了,约半个小时后,郑XX与唐XX下来了,并在租住的房子内将抢来的三部手机和戒指交给他放在抽屉内。2015年12月7日17时许,因对修手机的何X服务态度不满意,他与郑XX、倪XX和唐XX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打何X,之后又对何X拳打脚踢后开车离开。2015年12月14日23时50分许,在株洲市杉和XX207房和208房住宿时,不记得是谁发现王X在与其男友QQ聊天时说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他与倪XX、唐XX、旷X、贺X、张XX便要求王X赔偿损失10000元,之后除张XX外五人对王X进行了殴打,后倪XX等人威逼王X写下20000元的欠条,并对王X拍了裸照威胁其还款。
13、被告人郑XX的供述。供述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唐X提议到北辰宾XX将“湘湘”等人的东西抢来,并要他与唐XX到房间内抢劫,唐X和倪XX在宾馆楼下接应并负责支援。后他和唐XX到了楼上罗XX所在的房间,在吸了3、4根烟后,并在唐X打电话催促下给唐XX使眼色决定抢劫,唐XX上前对斜躺着看电视的男的踢了一脚,并对其拳打脚踢,他也打了另外一个女的一个耳光,后他们将房间内三人的手机和戒指抢走就下来了,唐X要了其中一台苹果6Plus的手机后因为打不开密码拿到修手机店去修,2015年12月7日17时许,因对何X修手机的态度不满意,唐X与他、倪XX和唐XX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对何X进行殴打后离开。
14、被告人倪XX的供述。供述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唐X提议到北辰宾XX将“湘湘”等人的东西抢来,并要郑XX、唐XX到房间内抢劫,唐X和他在宾馆楼下接应并负责支援。后郑XX和唐XX到楼上房间去了约十来分钟后就拿了几台手机下来了,唐X要了其中一台苹果6Plus的手机后因为打不开密码拿到手机店去修,2015年12月7日17时许,因对何X修手机的态度不满意,唐X与他、郑XX和唐XX四人拿营业厅内的键盘、凳子等物品对何X进行殴打后离开。2015年12月14日晚上,在株洲市杉和XX207房和208房住宿时,因发现王X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他与唐X、唐XX、旷X、贺X、张XX要求王X赔偿损失10000元,之后除张XX外五人对王X进行殴打,后他威逼王X写下20000元的欠条,张XX、贺X并对王X拍了裸照。
1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明几被告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及敲诈勒索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犯罪事实;
16、户籍证明。证明几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等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倪XX、郑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胁迫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X、倪XX、郑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X、倪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强行逼迫他人写下债务凭证(欠条),并以拍摄的裸照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倪XX、郑XX犯抢劫罪;指控被告人唐X、倪XX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唐X、倪XX、郑XX伙同他人在“移动营业厅”与被害人何X就手机修理费、能否修好等发生纠纷,继而殴打被害人,并非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而是针对特定的对象的人身予以伤害(四人已商量好,如何X态度不好,就打他一顿),侵犯的客体不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是他人的身体权。故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X、倪XX、郑XX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有误,应予以纠正。上述三罪均系共同犯罪,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唐X、郑XX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倪XX负责接应、支援,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唐X、郑XX、倪XX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唐X、倪XX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唐X、倪XX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财物,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倪XX故意伤害他人,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对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X、倪XX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X在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是从犯;被告人唐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参与逼迫被害人王X写欠条、拍裸照及向其催款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系抢劫犯罪的组织者及策划者,且获取了抢劫的主要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另外被告人唐X为了让被害人王X“赔偿”他们10000元,与他人一起对王X进行殴打,同案犯有的逼迫王X写下欠条,有的拍裸照予以威胁,参与者分工不同,但均是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共同目的、索取他人钱财,被告人唐X系主犯,应对所参与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唐X及其辩护人刘X的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X、郑XX、倪XX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X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郑XX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倪XX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郑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倪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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