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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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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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汤容滨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3日 6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容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万元;2.判决被告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31日至实际偿还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被告和原告的前夫系同事关系,都是出租车司机。2014年7月被告以“调头寸”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21日和2014年7月29日,原告分两次从银行各取款5万元和15万元,通过现金形式交付被告。2014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从2014年7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没有偿还借款。

被告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持有被告为借款人的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借款为半年正。2014年7月31日—2015年1月30日。”借条下方有借款人被告签名及身份证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原告账户在2014年7月21日有两笔10万元现金取款,2014年7月29日有一笔15万元的现金取款。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2014年7月21日和2014年7月29日两次交付钱款的地点均在工商银行长宁区凯旋路支行,7月21日当天是从原告账户取现后直接交付被告,7月29日当天是原被告共同到银行柜面办理,从原告尾号为XXXX的工行卡号将15万元直接转到被告的工商银行账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关于20万元的借贷合意,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原告表示其通过现金的方式分两次将钱款交付于被告,从原告提交的银行明细可以看出原告在所述日期确有相应取款记录,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和提供证据,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和相应证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关于2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另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史习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梅仙借款2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3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简介:汤容滨律师,系上海市普陀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十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