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容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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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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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发布者:汤容滨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08日 9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从查明的事实来看,上述合同的签订、履行与正常的房屋交易明显不符。具体阐述如下:第一,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原告在没有看过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不了解的情况下,签约与付款在同一天完成,显然不符合常理;第二,系争房屋建筑面积78.78平方米,位于松江地区,2011年9月成交价55万元,显然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第三,原告对于签订合同的过程表述不清,其虽然称是中介介绍,但连中介机构名称、联系方式都无法说明;第四,合同第四条约定,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被告应于2011年12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然而系争房屋至今未能实际交付;第五,被告作为房屋出售人在收到房款后立即将房款处分完毕,与正常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的行为方式有较大的偏差;第六,案外人李某某称签订合同当天其在现场,被告的房屋只是借款所作的担保。对于李某某所述真实与否在所不论,但是原告曾说是李某某介绍,又说李某某是否在现场不清楚,可见原告所述有矛盾之处。最后,被告在庭审中亦提出其愿意归还收到原告的钱款。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之间的“房款”实为借款,故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并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在本案中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如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钱款的,可以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简介:汤容滨律师,系上海市普陀区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十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