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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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与都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武玉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庄XX诉被告都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XX及其委托代理人盛XX、武XX,被告都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都XX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3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地质钻探工程进行劳务施工,被告于2016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原告的人工费3787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7870元,余款30000元被告拒付至今,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都XX答辩称,我欠庄XX30000元属实。因为当时我们在的矿产企业已经垮台,当时挣的钱没有打给我,我听说官司打赢了,但是钱仍然没到位,我现在是每年自己挣钱偿还这笔债务。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证明欠款形成的过程及欠款金额。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记录在案,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13年,原告庄XX为被告都XX承包的地质钻探工程进行劳务施工。2016年2月7日,被告都XX向原告庄XX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山东省沂水县都XX欠山东省莒南县XXXX工人工资,2016年工资,37870元整,叁万柒仟捌佰柒拾元整)2016年2月7号都XX”。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经原告庄XX多次催要,被告都XX支付7870元,剩余30000元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都XX在庭审过程中对欠条的的笔迹及指纹的形成有异议,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笔迹、指纹鉴定的申请,视其放弃对该欠条进行笔迹、指纹鉴定的权利,视为对该份证据的认可。
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都XX欠原告庄XX人工费共计37870元,已经支付7870元,剩余人工费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都XX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都XX未按照约定结清工资,原告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庄XX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庄XX要求支付人工费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利息起算时间,该欠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及利息,应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都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庄XX人工费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2019年5月23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都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玉国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合伙人,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法律专家库人员,临沂市律师调解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