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玉国律师
武玉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临沂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赵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武玉国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日被告借原告现金40000元,书写借条由原告持有。该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20000元,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剩余借款,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请贵院,请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请求为盼。
被告李XX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实是2013年农历7月7日被告方已偿还给原告15000元,当时因双方即将成为亲家出于信任于是没有更换欠条,在2018年2月7日被告方又偿还给原告20000元,目前被告只欠原告5000元,因此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
原告赵X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
证据二、借条原件一张,证实被告于2013年5月2日书写40000元借条一张,该借条是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后的结算条;
证据三、证明一份,由被告的女儿李XX于2018年1月29日书写,该证明证实了被告至2018年1月29日前仍欠原告40000元。
被告李XX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该份证据中有修改的痕迹,该份证据并不是被告方书写,该借条中涉及的欠款与被告方没有关系,被告方不予认可;对证据三非系被告所写,被告方也不知情,且也没有被告方的签字确认,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被告李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庭审中,被告李XX对原告赵XX提交的证据二有异议,申请对签名“李XX”进行笔迹鉴定,我院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中“李XX”签名字迹是否李XX所写进行鉴定,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6月11日日作出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2019]文鉴字第6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条中“李XX”签名字迹是被告李XX所写。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原系亲家关系。2012年5月份,被告李XX向原告赵XX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持有。2013年5月2日,被告李XX向原告赵XX偿还借款25000元并李XX向原告赵XX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赵XX款(40000.00)大写肆万元正(四万元正)李XX2013年5月2号”,原被告未就上述借款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2018年农历正月22号,被告李XX向原告赵XX偿还借款20000元。原被告均承认二人之间只存在一次借款关系,且均认可被告上述两次还款金额。2019年3月14日,原告赵XX以向被告李XX多次催要起诉状中载明的剩余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未果为由诉至本院。为此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XX于2012年5月份向原告赵XX借款本金65000元,现结欠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XX依法应向原告赵XX偿还借款本金。
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在原告赵XX提交的借条中原被告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原告亦称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对此,本院予以采信;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自2019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合理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李XX称其已经偿还借款15000元仅结欠原告5000元的抗辩意见,因原告未认可且被告李XX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事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6.0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玉国律师,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合伙人,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法律专家库人员,临沂市律师调解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医疗纠纷